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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除了财税问题,还有重点商品买卖权收归国有,比如说当时茶盐酒等古代常用商品。这些都只能由国家经营,私自贩卖,按数量多寡实施刑罚。就这样,军权归中央(准确地说是皇帝)之后,国家另一命——脉财税权也收归中央了。

        解决完财权问题,紧接着就是行政权。在中央,设立参知政事、枢密使、三司使,削弱和分割宰相的权力,实行军政、民政和财政的三权分立。在地方,派文臣担任知州;并设通判与之相互牵制。

        而且宋代的通判是相当厉害的,官职没有知州的官位高,但权力一个样。都能处理当地兵民钱谷户口等事,地方知州处理间题要二人签字才能生效。而且最重要的是通判可以监督知州,一旦双方发生矛盾,通判就冷冷地看着知州:我监州也,朝廷派我来是监督你的,而知州只能哑巴吃黄连,有苦说不出了。

        这样,知州权力受到极大牵制,造成地方权力逐渐分散,而中央权力逐渐集中的这么个趋势。

        此外赵匡胤还规定,官员任职三年一轮换,一个官员不能长时期在一个地方任职,从制度上削弱官员在地方结党营私,培养私人力量,进而进行贪污腐败的可能性。

        行政权解决完了,赵匡胤又着手解决司法权。唐朝跟五代时期,地方节度使是有权处死案犯人员的,但赵匡胤继位后废除这一行为。宋朝后,凡是犯了死罪的,地方不能随意处死,都得交由刑部复审,才能处死,从此死刑中央复审成为了制度。此外,赵匡胤还下令,在地方司法人员由中央派文官担任,对地方司法权进行约束。

        赵匡胤政治的最后一项就是科举制度,如果说科举制度是由隋朝点燃的星星之火,那么科举制度的燎原之势则是在宋朝。是宋朝真正将科举制度普及化、平民化、大众化的。

        这一点怎么说呢,举个例子你就知道了,虽然科举制度在隋朝就诞生了,而且经过唐朝两百多年的发展,但是唐朝对科举制度的推动作用是十分有限的。

        在历史上,唐朝总是得到很好的评价,尤其是其君臣关系,外交关系。当时唐朝的科举制度也是秉承什么“广开才路,豪庶平等”之类的宗旨,但是你懂的,特权阶级之下,所有的平等多半都是狗屁!除非出现个别反常特权人物或者是他们良心发现,但是他们良心会不会发现,很难讲,我倒是觉得有些特权人物干出一些反常的平等举动的概率要大一些。

        虽说科举在唐朝就开始成为定制,成为国家选拔人才的一项重要举措,可真正实施起来却是雷声大雨点小。

        据一个可靠历史统计,唐代状元共有二百五十一名,其中《登科记考》中能够考证出姓名的有一百三十九人,而这一百三十九名状元中,只有七十四名能通过有关记载查看家世。在有家世资料的这七十四名状元中,出身官僚家庭的六十九人,占比高达百分之九十二!而这出生官僚家庭的状元中,其家世较显赫者就有五十九人,占比达百分之八十左右。出身相对卑微的仅有五人,而且即便是五人,他们的身份依然是小官僚之后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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